增強早期監測預警能力,要解決一個方法論問題,就是在“不確定信息”階段,擇地擇時擇機發布必要的“或然性信息”,并根據這種或然性信息,相機抉擇,及時采取一些“不會后悔”的成本較低的“無悔行動”。
正如中國(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院長、經濟學家樊剛所提出的,這次新冠疫情所提出的尖銳問題,是“不確定性”,這也是近幾十年來經濟學研究的一個前沿領域問題。而“不明原因疾病和異常健康事件監測機制”所面臨的挑戰,正是如何及時科學應對這個“不確定性”問題。
在新冠疫情時面對的第一個不確定性,也就是在發現初期的一個時間階段里(幾周,或幾個月?),對其一無所知,不知道它是什么病毒。這里面包括了一系列的問題:它是如何產生的?源頭在哪里?它是如何導致人生病的,醫學病理是什么?它會不會人與人之間傳染?怎么傳染?傳染途徑是哪些?潛伏期多長?哪些人容易被傳染?致病率多大?有沒有藥可治?死亡率多高?這些問題,幾個月后,我們可以說多少有了一些了解。可是在最初的那些日子里,這些都是不確定的。
病例一旦出現,就會有一些信息了,這時發現這些病例的醫療機構和地方政府,要及時把這些信息上報、傳遞給法定權威機構的專家進行科學分析。但是,一個公共衛生疾病的確定、定義、判定,是需要一定的科學研究過程的,是要由這些領域中的專家進行研究分析,經過同行的審核,由法定權威機構最終認定,并根據法定程序公布于眾的,而不是由幾個人基于幾個病例就能確定的。也就是說,要通過“建立智慧化預警多點觸發機制,健全多渠道監測預警機制,提高實時分析、集中研判的能力”,才能“增強早期監測預警能力”。
重大防疫措施(如啟動較高級別的疫情響應機制,“封城”等等)的決策,一定要建立在較為確定的知識與信息的基礎上。這種確定性信息一定要由法定的權威機構通過一系列的信息搜集和科學研究的基礎上提供,由中央政府在此基礎上進行決策。我們現有的法律法規對此已有明確規定,不可動搖。從有病例出現開始,直到法定權威機構宣布較確定信息(給病毒“定性”)的時期,都屬于“信息不確定時期”,在這個時期中,醫療機構和地方政府的首要任務是及時向權威部門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這點我們的現行法規也有明確規定,需要的是要切實貫徹執行。
與此同時,要吸取以往的經驗教訓,在國家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管理法規中應該有這樣的條例:“允許地方防疫機構和地方政府,在信息不確定時期擁有:發布或然性信息的權力,采取較為溫和的、適度的“無悔行動”的權力,作為一種局部的早期防范措施,不浪費富貴的時間窗口”。采取措施的嚴厲程度,不僅取決于疫情本身的嚴重程度,而且取決于信息的確定程度。與信息確定程度較低相對應的是地方政府可以采取的一些不那么嚴重的無悔措施,只有在信息確定性達到較高的程度,而且已經能夠確定疫情嚴重程度也很高的時候,才能由更高級的權威機構決策采取更為嚴厲的防控措施。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CMA資質)
江蘇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
(含核技術工業應用)
江蘇省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
(醫療放射)
江蘇省社會輻射環境
檢測機構資質
Environmental detection